水泥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
产品单元 |
序号 |
水 泥 品 种 |
强 度 等 级 |
执 行 标 准 |
通用水泥 |
1 |
硅酸盐水泥 |
42.5、42.5R、52.5、52.5R、62.5、62.5R、 |
GB175-1999 |
普通硅酸盐水泥 |
32.5、32.5R、42.5、42.5R、52.5、52.5R |
2 |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
32.5、32.5R、42.5、42.5R、52.5、52.5R |
GB1344-1999 |
3 |
砌筑水泥 |
12.5、22.5 |
GB/T3183-2003 |
4 |
复合硅酸盐水泥 |
32.5、32.5R、42.5、42.5R、52.5、52.5R |
GB12958-1999 |
5 |
钢渣硅酸盐水泥 |
32.5、42.5 |
GB13590-2006 |
6 |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
32.5、32.5R、42.5、42.5R |
JC600-2002 |
7 |
磷渣硅酸盐水泥 |
32.5、32.5R、42.5、42.5R、52.5、52.5R |
JC/T740-2006 |
特种水泥 |
1 |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
GB200-2003 |
2 |
铝酸盐水泥 |
GB201-2000 |
3 |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
GB748-2005 |
4 |
白色硅酸盐水泥 |
GB/T2015-2005 |
5 |
低热微膨胀水泥 |
GB2938-1997 |
6 |
油井水泥 |
GB10238-2005 |
7 |
道路硅酸盐水泥 |
GB13693-2005 |
8 |
硫铝酸盐水泥 |
GB20472-2006 |
9 |
明矾石膨胀水泥 |
JC/T311-2004 |
10 |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
JC437-1996 |
11 |
彩色硅酸盐水泥 |
JC/T870-2000 |
三、熟料 |
1 |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
425、525、625 |
JC/T853-1999 |
|
|
|
|
|
|
1.3.3 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
特种水泥产品单元中,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标准规定单个品种分别申请。企业获取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内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产品。
熟料产品单元中,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熟料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生产熟料的最高强度等级。
1.3.4 本细则中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1.3.5获得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水泥和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获得熟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熟料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获得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粉磨站、配制厂允许生产并销售通用水泥。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电话及传真:010-68352736 88376346
电子信箱:XK23gy@sina.com.cn;XK23Lbq@sina.com.cn
联 系 人:高 原 刘保秋 李容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到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等文件:
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国发[2005]40号);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湿法窑。(《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限制新建项目:不得新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国发[2005]40号)。
2006年10月17日以后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0号令)
2006年4月13日以后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发改运行[2006]609号)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通用水泥、熟料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及强度等级或“熟料”及强度等级;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名称”一栏填写:水泥, 并按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提交);
4.1.1.4 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及配制厂的新建生产线需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文件和市(地)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三份。
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10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新建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并销售水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附件3)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1.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1。
5.1.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
序号 |
相 关 标 准 |
标 准 代 号 |
备 注 |
1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5-2004 |
|
2 |
水泥包装袋 |
GB9774-2002 |
|
3 |
水泥取样方法 |
GB12573-1990 |
|
4 |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
GB/T176-1996 |
|
5 |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
GB/T177-1985 |
|
6 |
铝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
GB/T205-2000 |
特种水泥 |
7 |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
GB/T208-1994 |
|
8 |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
GB/T750-1992 |
|
9 |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
GB/1345-2005 |
|
10 |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 |
GB/T1346-2001 |
|
11 |
水泥水化热试验方法(直接法) |
GB/T2022-1980 |
特种水泥 |
12 |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
GB/T2419-2005 |
|
13 |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
GB/T8074-1987 |
|
14 |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溶解热法) |
GB/T12959-1991 |
特种水泥 |
15 |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
GB/T17671-1999 |
|
16 |
明矾石膨胀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
JC/T312-2000 |
特种水泥 |
17 |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
JC/T313-1982(1996) |
特种水泥 |
18 |
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 |
JC/T421-2004 |
特种水泥 |
19 |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
JC/T453-2004 |
特种水泥 |
20 |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
JC/T603-2004 |
特种水泥 |
21 |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 |
JC/T738-2004 |
|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
序号 |
工序 |
设备、设施名称 |
规格要求 |
备 注 |
1 |
原料
处理 |
原料破碎设备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可视进厂原材料情况及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
原料烘干设备 |
能满足生产要求。煤、粘土原料不允许采用晾晒工艺进行烘干处理。 |
原料输送设备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原料均化设备 |
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均化设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 |
收尘设备 |
原料破碎、烘干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
2 |
生料
粉磨 |
*物料密闭储库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经破碎、烘干、均化处理后物料的储存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 |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
物料输送设备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配料计量设备 |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
生料粉磨设备 |
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
生料密闭储库及均化设施 |
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 |
收尘设备 |
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
3 |
熟料煅烧 |
生料输送设备 |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
*1生产通用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预热器。
*2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具备分解炉。
*3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 |
水泥厂、熟料厂必备 |
立窑 |
成球设备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立窑 |
窑径Ф2.2m(不含)以上。 |
回转窑 |
*1预热器 |
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 |
*2分解炉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回转窑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冷却机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熟料输送设备 |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
*3熟料密闭储库 |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
收尘设备 |
窑头(顶)、窑尾(底)卸料部位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
4 |
水泥粉磨 |
*1熟料及原料密闭储库 |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 |
*1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
*2熟料预粉碎设备可视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
*3生产特种水泥可使用Ф1.83m(含)以上的球(管)磨机。 |
水泥厂、粉磨站必备 |
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 |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
配料计量装置 |
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
*2熟料预粉碎设备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3水泥粉磨设备 |
Ф1.83m(不含)以上的球(管)磨机或其他规格的立磨。 |
收尘设备 |
熟料预粉碎设备、水泥配料、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 |
5 |
水泥均化及配制 |
水泥输送设备 |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
*配制厂及采用熟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双轴搅拌机和微机控制配料计量装置。 |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
水泥储库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双轴搅拌机 |
Φ900×2600以上。 |
*配料计量装置 |
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 |
水泥均化设施 |
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均化设施。不允许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 |
6 |
水泥包装及散装 |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或水泥包装机 |
能满足生产要求。 |
|
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 |
收尘设备 |
散装水泥装车装置和水泥包装机应配备收尘设施。 |
本表中有关“密闭储存、输送”要求系对处于无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提出。处于有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不作“密闭”要求,但要求采用收尘设备,且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 |
表4 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
序号 |
仪器名称 |
量程及精度要求 |
备注 |
1 |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
示值相对误差≤±1.0%, 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1%,灵敏度>2%。 |
通用水泥 |
2 |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
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3±1mm
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自转(285±10)r/min ,公转(125±10)r/min |
通用水泥 |
3 |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
振实台的振幅: 15.0mm±0.3mm
振动频率:60次/60±2s
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20±0.5kg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1mm |
通用水泥 |
4 |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 |
上、下压板宽度:40.0±0.1mm
上、下压板长度:大于40mm、厚度:大于10mm
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0.01mm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1~55mm |
通用水泥 |
5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2±1mm
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62±5)r/min(慢速)(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慢速),自转(285±10)r/min (高速) |
通用水泥 |
6 |
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
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为300g±1g。
试锥最大偏离度:使用中的<1.0mm
试针针头呈平头 |
通用水泥 |
7 |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 |
沸煮箱绝缘电阻≥2MΩ
两根电热管总功率在3600~4400W,小功率电热管功率在900~1100W
温控时间:自动升温30min±5min
恒沸180±5min
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开、闭功能 |
通用水泥 |
8 |
水泥标准筛(含水筛架、水压表)或水泥负压筛析仪 |
用标准物质检定时,筛子的修正系数C应在0.80~1.20之间。 |
通用水泥 |
负压筛负压可调范围:4000-6000Pa。 |
9 |
透气法比面积仪 |
对比校验: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该标准粉的标准值相差不超过2% |
通用水泥 |
10 |
压力试验机 |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分辨率≤ 0.5% |
通用水泥 |
11 |
分析天平 |
或 |
分度值:0.01mg,最大称量100~200g |
通用水泥 |
12 |
电子天平 |
分度值:0.01g,最大称量200g |
通用水泥 |
13 |
胶砂成型配料称量用天平 |
分度值:2g,最大称量2000g |
通用水泥 |
14 |
高温炉(热电偶) |
使用温度0~1000℃,控温点相对误差±1% |
通用水泥 |
15 |
电热干燥箱(温度计) |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0~300℃, 控温点相对误差±1% |
通用水泥 |
16 |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
通用水泥 |
17 |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跳桌) |
圆盘跳动落距:10.0mm±0.2mm
跳动部分重量:4.35kg±0.15kg
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 |
18 |
水泥胶砂试模 |
模腔宽度范围:40±0.2mm,模腔高度范围:40±0.1mm,试模重量6-6.5kg |
通用水泥 |
19 |
水泥胶砂振动台 |
振动频率:(46.7~50)Hz(2800~3000次/分)
振幅范围:0.85±0.02mm |
钢渣矿渣水泥 |
20 |
白度计 |
示值误差≤±1.0,重复精度≤±0.2 |
白水泥 |
21 |
耐磨试验机 |
负荷300N(易损件自检) |
道路水泥 |
22 |
干缩养护箱 |
温度20℃±3℃,相对湿50±4% |
23 |
比长仪 |
百分表分度值±0.01mm |
24 |
试模 |
25mm×25mm×280mm |
25 |
试模 |
150mm×150mm×30mm |
26 |
水化热测定仪 |
20℃±0.1℃ |
中、低热水泥 |
27 |
水化热恒温水槽 |
20℃±0.1℃ |
28 |
热量计2套 |
温度计0-50℃,精度±0.1℃ |
29 |
贝克曼差示温度计 |
最大差示5-6℃, ±0.01℃ |
30 |
常压稠化仪 |
控制精度±1.7℃,转速150±15r/min |
油井水泥 |
31 |
增压稠化仪 |
控制精度±2℃,转速150±15r/min,压力±2.0Mpa |
32 |
常压养护箱 |
60℃±1.7℃, 38℃±1.7℃,27℃±1.7℃。 |
33 |
恒速搅拌器 |
低速4000±200r/min,
高速12000±500r/min |
34 |
自应力水泥试模 |
40×40×160mm(两端带孔) |
自应力水泥 |
35 |
限制钢丝骨架 |
钢丝直径5mm |
36 |
限制钢丝骨架 |
钢丝直径4 mm |
明矾石膨胀水泥 |
37 |
比长仪 |
千分表分度值0.001mm |
38 |
化学分析用玻璃器皿 |
滴定管(酸碱)、容量瓶、移液管、量筒 |
水泥化学分析用 |
38 |
化验室统一小磨 |
500×500mm,48r/min,球配正确 |
熟料制备样品用 |
39 |
水泥试体养护水槽 |
水槽个数不少于30个。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温度20℃±1℃ |
水泥养护室用 |
40 |
空调器 |
满足标准规定的试验室温、湿度要求 |
水泥成型养护室用 |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抽样品种
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特种水泥抽取企业申请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熟料抽取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熟料。
5.4.1.2抽样基数
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特种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20吨。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100吨。
5.4.1.3抽样方法
a)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GB12573-1990水泥取样方法执行。
b)熟料抽样方法按照下列方法执行:
取样地点 |
取样方式 |
熟料链板机 |
使用铁铲随机挖取3-5Kg/次,每次间隔5-10分钟,不少于20次。 |
熟料储存库 |
堆场 |
从地面向上每隔1米左右用铁铲划一横线,再在横线上每隔2~3米划一条竖线,选取横竖线的交点处作取样点,挖取3~5Kg/点,不少于20点 |
库侧/底 |
在熟料出口处,每间隔5-10分钟取3~5 Kg,不少于20次, |
样品的混匀 |
将所取熟料样品倒在清洁的水泥地面,用铁铲将样品堆成锥形,堆锥时样品必须从锥中心倒下,以便使样品从锥顶大致等量地流向各个方面。然后用铁铲从这一堆一铲一铲地移向另一堆,如此反复3~5次。 |
样品的缩分 |
将样品堆成锥形,再用铲子将样品的锥顶压平,使其成为截锥体,通过圆心分成四等分;去掉任意相对两等份。如此重复进行,直到缩分到30 Kg为止。 |
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为企业留存备份样。
5.4.1.4抽样单(见附件3)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水泥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通用水泥及其强度等级、特种水泥品种、熟料及其强度等级。例如批准某水泥厂生产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通用水泥42.5;批准某水泥厂生产G级油井水泥即载明批准产品为油井水泥。
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类型,例如“水泥(粉磨站)”。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品种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申请,在批准之前不得使用已获证书许可证编号。
获证水泥厂增加产品单元或增加特种水泥品种,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通用水泥(包括熟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包括熟料),应在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本细则规定组织产品抽样检验,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如企业生产地址迁移、主机设备(窑)增加或减少;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增加生产工序。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主机设备(磨)增加或减少,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企业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予备案。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袋、散装水泥出厂卡片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水泥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5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8.6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1.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建材大院东楼
邮政编码:100024
电 话:010-65737531、51167446
传 真:010-65765120
联 系 人:尚衍成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北京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站前街1号
邮政编码:102403
电 话:010-89381623、89382980-2377
传 真:010-89381623
联 系 人:赵虎奎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21站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08号
邮政编码:300381
电 话:022-23362753
传 真:022-23929085
联 系 人:王瑶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34550 、83020925
传 真:0311-83010654
电子邮件:tx5123@sina.com
联 系 人:田 旭、郑吉生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河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159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7046631
传 真:0311-87958003
联 系 人:黄伟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6.山西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红沟路129号
邮政编码:030013
电话:0351-4422726、4424743
传真:0351-4422726
联系人:王瑞玺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7.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0351-7225793
传 真:0351-7243404
联 系 人:刘志甫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8.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
地 址: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601号
邮政编码:010010
电 话:0471-4963328
传 真:0471-4917314
联 系 人:温茂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9.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南五段8号
邮政编码:024000
电 话:0476-8337771
联 系 人:马存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0.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12721
传 真:024-86612721
联 系 人:李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1.大连市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山路39 号
邮政编码:116031
电 话:0411-86600368
传 真:0411-86600368
联 系 人:李玉华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2.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 话:0431-85374761
传 真:0431-85374707
联 系 人:谭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3.吉林省建筑材料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升阳街1599号
邮政编码:130062
电 话:0431-87679177
传 真:0431-87678377
联 系 人:刘文春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4.黑龙江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70号
邮政编码:150080
电 话:0451-86334652
传 真:0451-8605376
联 系 人:李秀成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5.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8709899
传 真:0451-82318948
联 系 人:张春雷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6.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
邮政编码:200032
电 话:021-64689194
传 真:021-64284325
联 系 人:娄明刚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7.江苏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站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139号
邮政编码:210009
电 话:025-83210639
传 真:025-83210454
联 系 人:鲁照宁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18.江苏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湖北路西段
邮政编码:221006
电 话:0516-85715464、85610118
传 真:0516-85711011
联 系 人:徐觉慧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19.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 话:025-84502246
传 真:025-84502246
联 系 人:吴宝庆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0.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533号
邮政编码:310012
电 话:0571-88088608
传 真:0571-88075042
联 系 人:路培林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1.浙江省水泥质量监督检测站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53号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123094
传 真:0571-85123095
联 系 人:杨志芳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2.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浙江省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6号
邮政编码:310018
电 话:0571-86918250、86918252、86918253
传 真:0571-86918251、86918652
联 系 人:赵新建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3.安徽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00号
邮政编码:230041
电 话:0551-5527641
传 真:0551-5527641
联 系 人:李扬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4.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
邮政编码:230022
电 话:0551-3429816、7118480
传 真:0551-7118469
联 系 人:丁媛丽、周飚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5.安徽省芜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中江桥南端西侧
邮政编码:241002
电 话:0553-4815493、4817365
传 真:0553-4815493
联 系 人:契德翱、黄海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6.福建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174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0591-83713981
传 真:0591-83713584
联 系 人:吕妙雄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27.福建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东杜鹃新村12栋
邮政编码:365000
电 话:0598-8242197
传 真:0598-8242197
联 系 人:尤文平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8.福建省龙岩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溪畔路13号
邮政编码:364000
电 话:0597-2303461
传 真:0597-2300796
联 系 人:陆春媚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29.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何坊西路355号
邮政编码:330001
电 话:0791-5227169
传 真:0791-5211603、5227169
联 系 人:何逵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0.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西路9号
邮政编码:330029
电 话:0791-8327851
传 真:0791-8321215
联 系 人:杨红华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31.山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微路72号
邮政编码:250022
电 话:0531-82343177
传 真:0531-842343170
联 系 人:刘龙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2.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迎春路35号
邮政编码:271000
电 话:0538-8222026-8003
传 真:0538-8226159
联 系 人:桑险峰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3.河南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红旗路25号
邮政编码:450002
电 话:0371-63818837、63814637
传 真:0371-63822656
联 系 人:郑建国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4.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0371-63318985、63318996
传 真:0371-63318985、63318992
联 系 人:马连宏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35.湖北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姚家岭234号
邮政编码:430071
电 话:027-87822836、87824407
传 真:027-87822836
联 系 人:林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6.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厦门路2号
邮政编码:443005
电 话:0717-6341359、6333891
传 真:0717-6341359
联 系 人:朱洪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37.湖南省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地 址:湖南省市长沙市人民中路65号
邮政编码:410011
电 话:0731-5160348
传 真:0731-5162271
联 系 人:李培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8.湖南省乡镇企业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
地 址:湖南省市长沙市树木岭路57号
邮政编码:410014
电 话:0731-5664951、5664927
传 真:0731-5097862
联 系 人:陈作好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39.株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南省株州市桂花路51号
邮政编码:412000
电 话:0733-8415443
传 真:0733-8415443
联 系 人:段曙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0.广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南岸路塘前新街6号
邮政编码:510160
电 话:020-81383982
传 真:020-81816795
联 系 人:肖惠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1.广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韶关站
地 址:广东省市韶关市新华北路156号
邮政编码:512026
电 话:0751-8776620
传 真:0751-8766812
联 系 人:陈庆胜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星湖路二里6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314042
传 真:0771-5332188
联 系 人:韦亮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87904
传 真:0771-5842517
联 系 人:陈捷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4.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46号
邮政编码:570203
电 话:0898-65320696
传 真:0898-65340077
联 系 人:何宜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5.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6号
邮 编:610081
电 话:028-83396828、83328070
传 真:028-83399933、83396828
联 系 人:吕萍、陈先勇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6.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86262955
传 真:028-86262955
联 系 人:文永勤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7.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塔坪21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869211
传 真:023-67724874、67723897
联 系 人:叶春玲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48.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89232097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立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49.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南路13号
邮政编码:550002
电 话:0851-5743223
传 真:0851-5759082
联 系 人:夏莉娜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0.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甘平路4号
邮政编码:550006
电 话:0851-3812722
传 真:0851-3812868、3815640
联 系 人:姚家惠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1.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昌源中路新知巷168号
邮政编码:650106
电 话:0871-8217438
传 真:0871-8214833
联 系 人:周绍波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2.陕西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付12号
邮政编码:710032
电 话:029-82529432、82517639
传 真:029-82517639
联 系 人:邵芳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3.陕西省第二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陕西省蒲城县尧山路西段
邮政编码:715500
电 话:0913-7211229
传 真:0913-7235229
联 系 人:薛兵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
邮政编码:710054
电 话:029-85535379、83117202
传 真:029-85535379
联 系 人:高宏星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5.甘肃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段家滩1372号
邮政编码:730020
电 话:0931-4686385
传 真:0931-4686385
联 系 人:杨映塘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6.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827450、8849622
传 真:0931-8736511
联 系 人:魏华光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
57.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6号
邮政编码:810008
电 话:0971-6307832
传 真:0971-6313770
联 系 人:许小荣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8.宁夏区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宁夏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75号
邮政编码:750001
电 话:0951-5043901、5010392
传 真:0951-5043901
联 系 人:李静华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59.新疆建材非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新疆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508号
邮政编码:830000
电 话:0991-4513531、4511759、4531264
传 真:0991-4511759
联 系 人:姜胜平、刘迎春
检验产品范围:通用水泥及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
附件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其他要求共8章30条35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5包装袋重、6.3出厂检验、8.3包装质量、8.4环保要求共7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28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9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续表